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不变。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本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可至5%以下。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单位的申请,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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