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情形:
注:1、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为外籍或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通过网上渠道办理。
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网签备案)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租赁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
(二)申请人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文书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本人银行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
4.已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三、服务方式:
(一)委托逐月提取:申请人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申报的提取信息,每月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申请人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单笔提取:申请人租赁合同已终止,已实际支付的房租中部分月份尚未申请提取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2024年11月1日起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2024年11月1日前已支付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照原提取限额,采用单笔提取方式办理提取(无需终止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有效期内填报提取时间,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将按月支付,需注意以下情况:
1.首次提取时间: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在当月25日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每月15日后(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当月不予提取,次月25日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2.首次提取金额按照申请人填报的提取起始月份、提取终止月份和首次提取时间自动计算。提取终止月份早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提取终止月份的各月提取金额,提取成功后业务自动终止。提取终止月份晚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首次提取时间的各月提取金额。
3.提取转账发起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止当月24日的账户余额,下同)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金额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在每月25日自动补提。业务终止后未足额提取金额清零。
(四)同一租房事由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种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提取。
(五)2024年11月1日前租赁合同已办理网签备案,但尚未申请办理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照原提取限额采用单笔提取方式办理提取(无需终止租赁合同)。
(六)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的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仍按申请人原确认的规则按季提取,不支持变更提取金额,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的,不予提取。如需按月提取、变更提取金额或在账户余额不足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的,申请人可以自行终止原业务后重新提交申请。
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未网签备案)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租赁本市市场租赁住房,不属于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承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婚姻信息、租赁地址、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
(二)申请人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租赁地址、提取金额、文书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本人银行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
4.已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三、服务方式:
委托逐月提取:申请人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申报的提取信息,每月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申请人本人可在房屋租赁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2024年11月1日起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
(三)申请人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应当承诺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租赁的住房发生变动,且属于本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范围时,将及时终止当前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重新申请。
(四)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将按月支付,需注意以下情况:
1.首次提取时间: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在当月25日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每月15日后(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当月不予提取,次月25日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2. 如首次提取时间为申请当月的,首次提取金额为申请当月提取金额。如首次提取时间为申请次月的,首次提取金额包括申请当月及次月的提取金额。
3.提取转账发起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止当月24日的账户余额,下同)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金额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在每月25日自动补提。未足额提取金额按申请时间每年重新计算。业务终止后未足额提取金额清零。
(五)市公积金中心将定期对申请人住房租赁等信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经核实租赁地址信息不符的,将按规定终止业务。
(六)申请人应当每年确认租赁信息,如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限期内未确认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七)同一租房事由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种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提取。
(八)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的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仍按申请人原确认的规则按季提取,不支持变更提取金额,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的,不予提取。如需按月提取、变更提取金额或在账户余额不足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的,申请人可以自行终止原业务后重新提交申请。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婚姻信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二)申请人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本人银行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
三、服务方式:
(一)委托逐月提取:申请人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申报的时间和金额,每月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账户。申请人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补充提取:申请人租赁合同已终止,已实际支付的房租中部分月份尚未申请提取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三)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填报提取时间,合同租期首月、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提取。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需注意以下情况:
1.首次提取时间: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在当月25日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每月15日后(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当月不予提取,次月25日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2.首次提取金额按照申请人填报的提取终止月份和首次提取时间自动计算。提取终止月份早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提取终止月份的各月提取金额,提取成功后业务自动终止。提取终止月份晚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首次提取时间的各月提取金额。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止当月24日的账户余额,下同)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金额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在每月25日自动补提。业务终止后未足额提取金额清零。
(四)同一租房事由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种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提取。
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提取金额、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二)申请人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本人银行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
三、服务方式:
(一)委托逐月提取:申请人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申报的时间和金额,每月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申请人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补充提取:申请人租赁合同已终止,已实际支付的房租中部分月份尚未申请提取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二)2024年11月1日起,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2024年11月1日前已支付的保租房租金,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照原提取限额,采用补充提取方式办理提取(无需终止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填报提取时间,合同租期首月、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提取。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需注意以下情况:
1.首次提取时间: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在当月25日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每月15日后(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当月不予提取,次月25日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2.首次提取金额按照申请人填报的提取终止月份和首次提取时间自动计算。提取终止月份早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提取终止月份的各月提取金额,提取成功后业务自动终止。提取终止月份晚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首次提取时间的各月提取金额。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止当月24日的账户余额,下同)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金额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在每月25日自动补提。业务终止后未足额提取金额清零。
(四)同一租房事由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种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提取。
租赁廉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租赁廉租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按照本市关于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廉租住房;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4.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
三、服务方式:
单笔提取:在已实际支付的房租(不含预付房租)范围内,申请人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多子女家庭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符合本市租赁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可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多子女家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至少一名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共同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据实提供婚姻信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多子女家庭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或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
3.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
4.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按规定可使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三、服务方式:
单笔提取:在已实际支付的房租(不含预付房租)范围内,申请人本人可通过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和材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登记的租金为准,不包括预付租金;
(三)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
(四)同一租房事由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种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提取。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属于新市民或青年人(新市民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租赁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
3.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4.新市民申请人已取得本市户籍但不满三年的,应当提供新市民申请人的户口簿。
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按规定可使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三、服务方式:
单笔提取:在已实际支付的房租(不含预付房租)范围内,申请人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和材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登记的租金为准,不包括预付租金;
(三)提取月份不早于2024年11月;
(四)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
(五)同一租房事由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种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提取。
本市高层次人才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属于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租赁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婚姻信息、租赁地址、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
(二)申请人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租赁地址、提取金额、文书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本人银行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
4.已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三、服务方式:
委托逐月提取:申请人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申报的提取信息,每月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申请人本人可在房屋租赁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 “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提交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申请变更提取金额的,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及申请变更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将按月支付,需注意以下情况:
1.首次提取时间: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在当月25日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每月15日后(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当月不予提取,次月25日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2.如首次提取时间为申请当月的,首次提取金额为申请当月提取金额。如首次提取时间为申请次月的,首次提取金额包括申请当月及次月的提取金额。
3.提取转账发起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止当月24日的账户余额,下同)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金额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在每月25日自动补提。未足额提取金额按申请时间每年重新计算。业务终止后未足额提取金额清零。
(四)市公积金中心将定期对申请人住房租赁等信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经核实租赁地址信息不符的,将按规定终止业务。
(五)申请人应当每年确认租赁信息,如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限期内未确认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六)同一租房事由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种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