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原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本中心受理职工陆志浩投诉你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事先告知书》(沪公积金缴责缴告〔2025〕165号),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与职工陆志浩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陆志浩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你单位为职工陆志浩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提交本中心,并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无证据材料,本中心将责令你单位为职工陆志浩补缴2016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77064.75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