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2号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让更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发挥住房公积金普惠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优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7年4月至11月。
  二、检查对象
  本市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检查以下三类对象:
  (一)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
  (二)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三)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职工正常、及时、足额缴存(逾期缴存、不缴、少缴,但不包括因暂时经营困难经申请批准缓交、降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三)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少缴行为。
  四、检查方式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执法抽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2017年4月至7月,单位对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本表可在单位所在区公积金管理部、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也可登陆http://www.shgjj.com或者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系统下载),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还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2017年7月31日前,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上述材料:
  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送至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在区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2、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送至所在区公积金管理部。
  (二)2017年8月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和工资报表等。
  (三)2017年7月至11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重点检查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总体要求
  (一)各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认真学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做好准备,积极配合,特别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广大职工要自觉提高维权意识,积极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
  (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全面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在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方面取得实效,并依法向社会披露执法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参与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法律和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五)相关委办局、乡镇(街道)、行业协会要关心本次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对本系统、本地区、本行业内的单位做好督促工作。
  (六)社保、劳动、工商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配合本次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六、检查处理
  (一)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应前往所在区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拒不不纠正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没有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前往所在区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单位拒不纠正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二)依法曝光。对于不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依法处理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公开违法单位名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央行征信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或者拒不配合检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以及阻挠、妨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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