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中心政策文件中“房地产权证”统一变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的通知》。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对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应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为确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影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决定将自2016年7月22日起,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房地产权证”统一变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    

    附件:关于中心政策文件中“房地产权证”统一变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