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2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公布的本市2015年平均工资水平,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本市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公告),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为提高办事效率,本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可采用网上调整的方式,各单位可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相关手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