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告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10月下旬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未按《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完成自查、自纠的单位,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报告和说明情况。未完成自查的单位,应当到区县管理部补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也可以登陆上海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填写。未完成自纠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超过30日仍未完成自查、自纠的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督促整改和上门检查。

    3、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公开该单位名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希望各单位按本通告的要求,自觉对照检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为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