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缴存人在超大城市租房安居,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缴存人多样化、多元化租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提高提取限额

  一是对接住房租赁体系,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额度。除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自2024年11月1日起,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也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原来4500元月提取限额;同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是聚焦缴存人需求,加大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支持力度。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二、优化提取办理

  目前本市租赁提取主要采用定期转账模式,即缴存人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期提取转账,本次对此模式下业务的优化,还体现在增加提取频次、调整提取扣款规则、固定提取日期等方面。

  一是在提取频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市场租赁住房租赁提取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二是在扣款规则上,改变原来“余额不足,租赁提取转账中止”的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三是在提取日期上,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

  下一步,本市住房公积金将继续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求,适应缴存人租房需求,不断调整优化租房提取政策和服务模式,持续释放制度红利。

   附件: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