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上海奈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要求市公积金中心申报与该公司有关的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如有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该公司职工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劳动手册、退工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单等工资证明材料邮寄到市公积金中心浦东新区管理部(地址:德平路289号18楼,邮编:200136),随信提交联系方式并在信封上注明“债权申报”字样,以便市公积金中心及时向管理人进行住房公积金债权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