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宝民二(商)清(预)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茂飞、杨申康提起的对上海哲野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哲野公司”)强制清算申请;2015年11月6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民二(商)清(预)字第1-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付德先、虞丞盛、端木珍泉组成哲野公司清算组。目前,清算组对哲野公司的清算工作尚在开展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哲野公司清算组依法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如有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该公司职工在2017年12月30日前到市公积金中心宝山区管理部(地址:宝山区牡丹江路1398号1503室)反映情况,并请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劳动手册、退工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工资单等工资证明材料,以便市公积金中心及时向哲野公司清算组进行住房公积金债权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