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