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金函[2014]3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统一部署,为落实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加强对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行业指导,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我部决定于2014年下半年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构筑方便快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重点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最迫切的服务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服务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要求,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各项服务制度,明确服务内容、落实服务责任。

  (二)优化业务流程。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业务办理手续方面的衔接,推动各地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降低中间费用。取消强制保险、公证和担保及其他不合理收费。降低业务办理现场提供的复印、打印等服务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

  (四)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环境,在服务网点配备自助查询终端、叫号机、休息椅、饮水机等设施。逐步建立网上服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平台、网点服务四位一体的服务体系。

  (五)提升服务能力。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人员的配备,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通过建立对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8月)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以及本通知要求,组织对所辖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进行自查。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照相关文件要求,检查本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是否到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二)重点抽查阶段(2014年9月—10月)

  我部组成10个检查组,由司局级领导带队,根据各地报送的自查情况,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每个省(区)选择2—3个城市进行抽查。届时将邀请部分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部分检查组组长,异地检查住房公积金服务情况。重点抽查工作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督促整改阶段(2014年11月—12月)

  2014年11月15日之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报送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汇总,形成专项督查情况总结报告。11月底之前,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12月,组织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专项督查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各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情况,通报住房公积金服务不到位的典型案例,交流推广住房公积金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其他省级监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上下联动,共同抓好落实。

  (二)建立机制。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在开展专项督查过程中要坚持广泛听取意见、开门整改。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专项督查过程中,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不到位的现象,省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务求实效。在专项督查过程中,要坚持边整边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存在不足及时改进。坚持专项督查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制度建设。坚持专项督查和长期监督相结合,通过开展专项督查,研究建立督促各地持续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