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关于本市单位和
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
暂行办法》的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沪人〔1991〕71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人事、财政、房改部门:

  根据《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本市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列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范围。
  2、原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公派出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原单位仍发放工资的人员,应缴交住房公积金,其中居住提租公房的,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3、中央在沪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办法,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驻沪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租住地方提租公房的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办法,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按市劳动局1973年规定的非在册人员,可列入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范围。
  6、本市在外省市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交住房公积金,也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其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租住本市提租公房的,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7、留职停薪人员在留职停薪期间不缴交住房公积金,也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8、在职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停发工资期间,单位和个人均不缴交住房公积金,也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恢复发放工资或重新确定工资的,按恢复或新确定的工资,计算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9、长病假(包括请哺乳假和长假的生育女职工)人员和待工人员在工资打折扣期间,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均可暂不缴交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仍按打折扣前的原工资计算发放。
  10、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新进人员在见习期和试用期间,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工资计算额按见习期或初期工资计算。
  1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受处分后发放生活费的,可以列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范围。这类人员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工资额以1990年12月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或生活费计算。
  12、在计算住房提租补贴和1991年的住房公积金时,1991年1月1日以后提高的工资待遇(包括提高的离、退休费),一律不计入计算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工资基数。
  13、1991年1月1日后由企业和外省市调入的工作人员,计算缴交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的月工资额,均按调入单位后确定的月工资额计算。
  14、1991年1月1日后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计算缴交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的月工资额,按到单位后确定的月工资额计算。
  15、发放住房提租补贴中关于计算离退休费的工资基数为:参加工改后的离退休人员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三项之和计算;工改前的离退休人员按工改前的基本工资计算(包括列入离、退休费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等)。
  16、易地安置到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本市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外省市易地安置到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本市发放的,可按本市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规定办理,离退休费由外省市发放的,本市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由区县房改办出具证明,由外省市单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17、离退休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停发离退休费期间,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恢复离退休费后,可从下个月起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18、退休、退职人员的原工资分别低于50元或40元的,可分别将50元或40元视作退休(职)前的工资基数,另外再加各项补贴,作为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工资基数。
  19、机关、事业单位中,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在环卫一线工人、县以下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援藏教师和干部以及船员中实行的浮动工资,可以列入计算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工资基数。
  20、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的教师和护士,其提高了的10%工资标准可计入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工资基数。
  21、执行公安、野外地质、野外测绘、船员、民航等工资标准的,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工资基数,可分别按各自执行的工资标准计算。
  22、运动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工资基数,可按其执行的运动员津贴标准计算。
  23、执行特级教师津贴的教师,其领取的特级教师津贴,应计入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工资基数。
  24、199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月工资额按本人1990年12月份的工资计算;1991年5月1日—31日离退休的,个人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退休时,单位按本人工资5%的比例,随离退休费支付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1991年6月以后离退休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交住房公积金至离退休时止。
  25、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住房提租补贴按每月2元发放;各单位自行招用的临时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6、郊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中,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并租住市区提租公房的,可以列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范围。
  27、在职职工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暂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
  28、实行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的报批手续,部、委、办、区机关和市直属局报市人事局审批;局级机关报部委办审批;局、区以下单位报局、区审批。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