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错售公房经法院判决应退售房款的程序”

的通知

(1996)沪公积金发字第42号

各售房单位:

现将“关于错售公房经法院判决应退售房款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经法院判决需退售房款,由原售房单位填写售房退房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表式”),并附有法院判决书的印影件和原售房款凭证的印影件,交原收售放款的经办行。

二、经办行对原售房款进行审核,核定原购房人所交售房款和售房单位提供的三项维修基金金额,核定上划直管公房净归集资金或留自管公房售房单位的净归集资金,并按当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送房地产信贷部。

房地产信贷部对经办行提供需退售房款的金额和利息进行复核,核准后收回该户所在业主管委会增值和存本取息利息,并将表式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市公积金管理对原售房款进行确认,确认后以红字退出增值及存本取息的本金,退出该户三项维修基金后,业主管委会对该户进行销户,将表式连同直管公房净归集房款及利息划房地产信贷部,连同三项维修基金及利息一并退原售房单位。自管公房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后退出增值及存本取息本金,退出该户三项维修基金后,业主管委会对该户进行销户,连同表式送房地产信贷部,由房地产信贷部退自管房售房单位。

四、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应退的售房款由售房单位与个人进行清算。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