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

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21〕74号  

各区管理部:

  现将《关于本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30日


关于本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操作细则

  

  为实施《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7号)有关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款,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

  符合上述家庭生活困难情形的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还应当符合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需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3、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的原件:

  (1)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经本市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房租发票或收据;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

  (3)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4、申请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

  三、提取金额

  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消费付款凭证金额。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五、办理场所

  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办理。

  六、支付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转账方式。

  七、实施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