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计算公积金缴交额职工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2〕13号 

  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1992年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率不作调整,计算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基数,由1990年12月底的工资基数调整为1991年12月底的工资基数。自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底止,按调整后的工资基数计算公积金缴交额,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计算公积金缴交额的月工资基数调整为1991年12月的工资基数,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1991年实行的临时职务津贴之和计算。
    二、全民、集体企业单位职工,在1990年12月计算公积金缴交额工资基数的基础上,增加20元计算,即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交额各增加1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其1991年剔除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税金后的月平均实得工资的57%计算。
    三、建设银行市分行在1992年4月30日前将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公积金缴交额年度调整清册打印交各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第一条规定的工资基数调整口径,填好调整清册,于5月31日前送建设银行市分行各对口支行。建设银行市分行根据各单位上交清册,对职工缴交额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公积金缴交清册打印后,于6月20日前返回各单位,供单位核对,并作为各单位7月份缴交公积金的依据,与汇缴凭证一并送建设银行市分行各对口支行。
    四、各全民、集体企业单位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工资基数调整口径,由建设银行市分行各对口支行于5月15日前统一打印调整后的职工公积金缴交额清单交各全民、集体企业单位核对。各全民、集体企业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将核对后的公积金缴交清单返回建行市分行对口支行,并作为7月份缴交公积金的依据。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