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
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4〕24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4〕24号),自1994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调整为199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以本人1993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为计算缴交基数。平均月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工资改革以后的新增工资(3个月)部分等;
    2. 国家和本市批准实行的各种工资性津贴和岗位补贴,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等;
    3.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物价补贴,书报费和洗理费补贴;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种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增收节支奖、目标管理奖,以及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允许使用所发的工资等;
    5. 加班加点工资;
    6. 其他工资。
  二、企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以本人上一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为计算缴交基数。平均月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 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3. 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6. 其他工资。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 1993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3年实际发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作缴交基数。1994年1月以后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以其进单位次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 1993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收入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如统计核实有困难的,可按调入单位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
  3. 1994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公积金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以原单位199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公积金工资基数。
  4. 实行公积金的职工在1993年因各种原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或生活费收入的,按其年实发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交基数。
  5.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公积金缴交的基数按1993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四、职工公积金缴交额的上、下限
    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凡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超过100元的,按100元定额缴交;凡职工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低于20元的,按20元定额缴交。
  五、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系统的职工1994年度公积金缴交额,由定额改为以职工本人1993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乘以公积金缴交率计算。
  六、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公积金缴交额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七、公积金单位提供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沪财政〔1991〕15号文《关于房改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