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
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5〕13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各公积金缴交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5〕9号),本市自1995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从199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4年月平均工资。现就本市机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4年工资总额构成
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4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份。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 1994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4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缴交基数。1995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1994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的,可按调入单位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 1995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公积金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1994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4. 实行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在1994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按其年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为缴交基数。
5.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公积金缴交的基数按1994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四、职工公积金缴交额的上、下限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一九九四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凡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超过125元的,按125元定额缴交;凡职工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低于37元的,按37元定额缴交。
五、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公积金缴交额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六、凡单位提供公积金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