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贷〔1999〕56号

本市各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银传〔1999〕44号文和银传〔1999〕45号文的通知》精神,为鼓励个人住房消费,推动住房商品化的发展,现决定自1999年9月21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调整后,1999年9月21日起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1999年9月21日前已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利率重新计算还款数额执行(附: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表)。
  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年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