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九九九年度住房公积金存贷倍数、
首期付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的通知
沪公积金法〔1999〕60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第九条规定,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沪房委会发〔1999〕第6号),一九九九年度住房公积金存贷倍数、首期付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10倍为计算依据。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
三、按职工工资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的比例为40%。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为10万元。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