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的决定

沪公积金〔2008〕49号  

中心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批复》(沪委〔2007〕563号)和市编委《关于调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的批复》(沪编〔200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宁、卢湾、闵行、杨浦、松江、青浦、宝山、奉贤、金山、闸北、虹口、南汇、徐汇、浦东、崇明、黄浦、普陀、静安、嘉定等19个区(县)管理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