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额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67号

各有关处室: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纪委“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加强公积金中心的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的若干意见》,制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大额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现经党政班子会议审议批准,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大额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大额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公积金中心大额资金定期存放业务的决策与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售后公房三项维修基金、净归集资金等大额资金定期存款的存放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资金定期存款,是指单笔存放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含)且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含)的银行定期存款。(单笔存放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银行定期存款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银行活期(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按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  资金应存放在国有、国有控股银行,或者受托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等业务和售后公房三项维修基金运行管理业务的有关银行。
    (二)  资金存放应适当分散,除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售后公房三项维修基金归集的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外,在其他任何一家银行分行或总行的存款分别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售后公房三项维修基金、净归集资金总存款的20%。
    (三)  存款银行应有严格、科学、规范的资金存放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以及应对各类风险的措施。
    (四)  资金存放可优先考虑在市公积金中心运行和管理中作出以下贡献的银行。
  1. 愿意在降息期间做较长期限定期存款的银行;或愿意做长短期结合的银行。
  2. 在住房公积金、售后公房三项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业务中考核情况较好或作出贡献的受托银行。
  3. 能够对市公积金中心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提供较为周到、全面服务的银行。

  第五条  决策与执行
    (一) 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
    1. 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年度计划由市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确定草案,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
    2. 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将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向市公积金管委会报告。
  (二) 市公积金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在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计划内执行。
  1. 成立由市公积金中心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等组成的大额资金定期存放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通过的有关决议;研究并决定计划财务处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售后公房三项维修基金、净归集资金等大额资金定期存放安排方案。
  2. 中心计划财务处根据住房公积金、售后公房三项维修基金、净归集资金等资金沉淀情况、市场情况等提出定期存款的执行方案或阶段性安排建议。
  3. 根据大额资金定期存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方案,中心计划财务处对具体存款银行、存期、金额等提出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
  4. 中心计划财务处根据经批准的签报,按照《银行定期存款管理规范》进行操作。

  第六条  统计与报告
    1. 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建立大面额定期存款的台账,包括存款银行、金额、期限、利率及到期时间等。
    2. 中心计划财务处根据金融市场和国家有关货币政策变化的情况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并形成相关的对策措施;按月向中心主任报告大额资金定期存款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向中心大额资金定期存放工作小组报告;不定期向中心领导班子报告。

  第七条  其他
    本办法经由中心党政班子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