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
专项审计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处室、各区(县)管理部:
现将关于《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的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8日
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
的工作规程
为有效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借鉴社保审计经验,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的有关要求,现拟结合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聚焦部分行业,精选部分单位,主动安排专业审计人员进驻审计对象(单位)实地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专项审计(以下简称“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情况,对违规单位开展后续重点检查。现制定规程如下:
一、总体思路
本次专项审计相关工作按照“规模适度、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的原则开展。市公积金中心选取2000家左右单位作为此次专项审计的对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派25家左右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驻单位开展专项审计。通过查阅审计对象(单位)的财务报表、劳动关系资料、工资资料等,对单位的经营状况、用工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审计报告确定审计对象(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存在违规情况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提交情况说明;对于拒不整改或拒绝提交情况说明的单位,进行后续跟踪直至立案查处。
二、审计目的和任务
(一)切实掌握审计对象(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其履行和落实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发现无正常理由欠缴、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督促其形成补缴、整改方案,按时落实整改措施;
(三)为后续跟进开展精准执法提供依据,提升本市住房公积金扩覆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审计依据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二)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三)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执法监督职责。
四、审计的时间与对象
(一)审计时间安排
2016年4-11月。
(二)审计对象(单位)
本次专项审计的对象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总数约2000家。重点关注劳务派遣行业、建筑施工行业、公共服务行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中选取以下几类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
1、缴存社保但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
2、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缴存人数与职工人数存在一定差异的单位(含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3、经营正常、企业有一定规模但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包括多年检查督缴至今未纠正的单位);
4、降比、缓缴单位。
五、主要审计内容
(一)审计期间
1、最近一个住房公积金缴交年度(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1)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单位经营状况
单位在审计期间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处于“盈利”或“亏损”状态),是否有能力为职工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职工构成(按劳动关系区分)
1、与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或劳务派遣企业自用的职工人数);
2、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职工人数(或劳务派遣企业派出的职工人数);
3、单位使用的其他(即:不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协保、退休返聘、实习职工等)。
(四)单位职工构成(按户籍状况区分)
1、城镇户籍职工人数(含城镇集体户职工);
2、农业户籍职工人数(含农村集体户职工);
3、“家庭户”、“居民户”职工人数;
4、待明确户籍职工人数(因户籍资料不全导致难以认定户籍的职工归入此类)。
(五)单位社保缴费情况
审计期间内,单位社保缴费人数、金额等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1、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即:末次缴存月份为2016年6月份以后的职工人数);
2、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但处于“欠缴”状态的职工人数(即:末次缴存月份为2016年5月份以前的职工人数);
3、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但无缴存记录的职工人数;
4、未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人数;
5、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情况:
(1)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应缴总金额;
(2)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实缴总金额;
(3)应缴、实缴差异数:应缴总金额-实缴总金额;
6、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情况:
(1)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否为14%(即单位、个人各缴7%);
(2)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于(或高于)14%的原因;
7、单位是否符合《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缓缴”、“降比”条件:
(七)事务所形成审计报告
事务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附有上述审计结论及建议的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和模板见附件)
六、职责分工
市公积金中心执法监督处作为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各处室、各区(县)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配合。其中:
(一)执法监督处
1、负责面上组织、协调和监督审计工作,并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2、负责筛选、提供审计对象名单,制定审计标准,做好专项审计与全市性执法检查工作的衔接;
3、在审计过程中定期召开事务所审计情况沟通会,及时掌握审计工作动态并进行指导;
(二)各区(县)管理部
1、充分协调区总工会与建行力量,保障审计人员顺利进驻、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2、按审计对象(单位)所在地(一般为实际经营地)对口联系各事务所,为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帮助和指导;
3、根据审计结果对存在违规情况的审计对象(单位)跟进督促、检查,直至立案查处。
(三)中心各处室
1、办公室。协助招投标相关工作、联系印寄相关通知书及在媒体刊登新闻稿等事宜;
2、法规风管处。协助对此次专项审计相关文件、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3、运营信息处、科技处。协助筛选相关审计对象名单等工作;
4、互联网处。协助在中心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12329服务热线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前期筹备阶段(2016年4-6月)
执法监督处围绕投标人资格条件、审计内容、工作及进度等要求编写项目采购需求、合同文本及配套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心领导审定;会同中心信息处、科技处等部门,结合社保数据资源,筛选审计对象;向各区(县)管理部收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具有一定规模且具备一定扩覆潜力的单位,作为备选审计对象。
(二)正式审计前准备阶段(2016年7月)
1、执法监督处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根据相应条件择优选定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并落实签订合同事宜;
2、执法监督处组织各中标事务所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专项审计内容及要点、相关工作和纪律要求等;
3、执法监督处拟写开展专项审计的新闻稿,落实在中心官网、解放日报、劳动报等媒体平台刊发事宜,并将中标事务所名单进行公告;
4、执法监督处组织印制《专项审计预通知》、《专项审计通知书》寄发至各审计对象(单位);印制《专项审计委托书》,寄发至各中标事务所;
5、执法监督处督促各中标事务所与各审计对象(单位)做好前期沟通与联络,在中标事务所遇到较大阻力的情况下,协调各区(县)管理部予以必要配合,保障事务所顺利进驻并开展审计工作;
6、执法监督处根据各事务所、各区(县)管理部前期联系、协调情况,对审计对象(单位)进行调整、补充(正式审计开始后,若单位情况有变的,可再作调整)。
(三)正式审计阶段(2016年8-10月)
1、各区(县)管理部积极配合各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开展初期,原则上至少应陪同事务所审计人员至审计对象(单位)实地指导一次,若审计对象(单位)所在区(县)管理部难以调派人手,可报由执法监督处协调、安排;
2、执法监督处督促各事务所按照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即:在60个日历天内对60%的审计对象完成审计工作;在90个日历天内,基本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底稿,针对审计对象(单位)是否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形成结论和建议,主要分为三类:
(1)单位因严重、持续亏损,难以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经营正常,效益尚可,或虽有一定亏损但薪酬福利水平较好,却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单位效益较好,处于盈利状态,但未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以上各类情况中,若发现存在单位只为少部分职工(尤其是只为主要管理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报告应予特别说明。
3、执法监督处收到审计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和管理部进行审阅和考评,审计报告中有问题(包括分类定性有问题)的,退回事务所修改;有重大问题的,退回重新审计;
4、各区(县)管理部收到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的结论和建议,针对不同类型的违规情况,对审计对象(单位)开展督促、调查,直至立案查处。
(四)总结收尾阶段(2016年11上中旬)
1、执法监督处督促各事务所基本完成各项审计收尾工作;
2、执法监督处对各事务所审计工作成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审计费用至各事务所;
3、执法监督处组织相关处室、管理部及部分事务所召开一次总结研讨会,听取意见,分析问题,总结经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充实执法检查手段,提升执法检查成效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充分掌握单位情况,开展后续精准执法的重要抓手。各相关处室、各区(县)管理部要充分重视,做好准备,积极协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各阶段、各环节任务;尤其是各区(县)管理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充分动员,紧密结合全市执法检查工作进程,合理调配人手,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二)精心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处要加强对专项审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密切关注审计动态,及时发现并研究处理专项审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落实。各区(县)管理部要安排专人对口联系各事务所,充分发动区总工会、建行等各方力量,及时帮助、指导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落实跟进措施 。对于通过专项审计,对存在不同违规情况和类型的审计对象(单位),执法监督处要指导各区(县)管理部,通过发函、约谈、走访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督促其及时整改或提交情况说明,并根据其整改情况,分步骤、有递进、大力度地落实相对应的后续措施,确保专项审计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1、对于处于严重、持续亏损状态,暂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单位,各区(县)管理部应当在督促其开户缴存的前提下,帮助其制定暂时缓缴、降低比例以及恢复缴交的计划,并跟踪、督促其逐步落实整改到位;
2、对于经营正常、效益尚可,或虽有一定亏损,但职工薪酬福利水平较好的单位,各区(县)管理部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执法威慑,督促其在年内完成整改,基本实现“应缴尽缴”;
3、对于效益较好、处于盈利状态(尤其是具备社保缴费能力和缴交住房公积金能力)的单位,各区(县)管理部应当优先查处,严格督促其限时整改,实现“应缴尽缴”;
4、对于具备整改条件而拒不整改的单位,各区(县)管理部应当将其列入专门的督缴、催缴名单,从快从严衔接立案程序,一般应在收到关于该单位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立案查处,形成执法压力;
5、对立案查处、收到执法文书后仍拒不整改的单位,由执法监督处汇总形成拟公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曝光。
附件: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