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沪公积金〔2022〕1号
各处室、各区管理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经第65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配套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27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提高市公积金中心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
2. “上海公积金”新媒体;
3.上海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来信请寄:上海市田林路1016号科技绿洲三期9号楼,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收),邮政编码:200233。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市公积金中心本部和各区业务受理点当面提交申请。
(1)市公积金中心本部受理点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上海市田林路1016号科技绿洲三期9号楼
联系电话:021-63843088
(2)各区业务受理点
办公时间:8:45—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各区业务受理点具体地址可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信息公开/业务网点的专栏中查询。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免费领取,也可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提出申请时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若有多个申请事项,建议分别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处理该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
5.市公积金中心依申请提供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市公积金中心对收到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办法》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办法》第二十一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住房公积金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市公积金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二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市公积金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市公积金中心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积金中心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者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积金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