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港澳台人员

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审核要件的通知

 

  各区管理部、建行银行上海市分行房金部:

  根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即日起单位为在沪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办理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时,不需要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均可作为港澳台人员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的身份证件。其他相关操作仍按原文件要求执行。

  此外,由于此前未对非身份证开户的人员采集出生日期和性别信息,现已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进行了修改,增加对出生日期和性别信息的采集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修改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件)办理相关业务。

  

  附件: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