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程序与规范

沪公积金发〔1997〕18号

  为了加强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的集中管理,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与规范。
  一、 封管办管理对象
  封管办集中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帐户是已与原单位脱离行政、人事、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封存帐户。
  未与原单位脱离行政、人事、劳动关系的封存帐户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
  1. 职工所在单位被兼并,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2. 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缴存职工归并到暂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封存帐户;
  3. 职工所在单位破产,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4. 职工出国、出境逾期不归未正常缴存的封存帐户;
  5. 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6. 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7. 职工被单位除名或被单位开除,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8. 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封存帐户;
  9. 因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中断缴存,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封存帐户。
  二、 封存户入管工作流程
  封存户入管工作流程(见图1)
  流程说明:
  ① 各缴存单位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以下简称“入管清册”一式四份(见表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册汇总表”一式四份(见表2),并附附件送交封管办。
  ② 封管办收到“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附件审核无误即核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入管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表3)交调出单位。
  ③ 调出单位将经审核盖章的“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审核表”送调出单位公积金经办行。

封存户入管工作流程

图1

  ④ 调出单位公积金经办行收到“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审核表”后与银行记录进行核对,并办理转出手续。
  ⑤ 封管办的公积金经办银行建行黄浦支行收到“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后进行核对,并办理转入手续。
  ⑥ 封管办根据建行黄浦支行业务二科送来的“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银行进帐单,进行有关资料的登记。
  ⑦ 调出单位发出“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后即应登录在公积金帐册中,同时在收到经办银行对帐单后,以此为凭证,办理核销该职工公积金帐户的手续。
  ⑧ 由调出单位通知已转移的又管封存户职工对象具体情况。
  三、 对需要提取的入管户封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四、 对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入管户,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封管办经审核后,予以办理转移手续。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