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配偶在外省市(户口在外省市)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职工能否提取其本人
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意见
沪公积金发〔1997〕56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职工配偶在外省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除职工与其配偶明确约定该自住住房归职工配偶个人所有外,职工可以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职工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 婚姻关系存续的证明(原件和结婚证书的复印件);
3. 业已生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者当地主管部门关于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4. 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