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
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金贷〔2000〕15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现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0年三月九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
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以下简称公积金)归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出暂行办法。
  一、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对象和范围
  1. 还贷对象
  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同户直系血亲及借款申请书中确认的参贷人。
  2. 还贷范围
  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买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3. 还贷方法
  1)余额还贷法
  为了方便借款人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一般可选择余额还贷法。即用公积金还当月住房贷款本息后,剩余的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当年还款按贷款银行通知中规定方法办理,逾期者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2)逐月还贷法
  借款人因生活困难也可采用逐月还贷法,但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住房贷款,不能挪作他用。
  4. 还贷金额
  1)上述第一种方法可提取各自公积金储存额(公积金储存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含10元)的全部金额;
  2)上述第二种方法可提取不超过月还款额12倍的整倍数的公积金储存额(公积金储存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含10元)。
  二、办理程序
  1. 办理时间
  还贷人一年办理一次,从三月份开始办理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工作。具体办理月份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各贷款银行公布。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的,在次年再办理。
  2. 个人还贷需提供的资料:
  由单位盖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由提取人填写的《上海市公积金(补充)提取申请书》;
  提取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关系证明;
  借款合同或原还款凭证。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特殊情况
  1. 借款人发生购房贷款逾期的,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应先归还逾期部分。有余额的,按还贷方法办理。
  2. 借款人要求一次性全部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购房贷款本息不受时间限制。
  四、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购房贷款本息,比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购房贷款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