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沪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23〕6号

  

各处室、区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现将《在沪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20日

 

在沪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本市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在沪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来沪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在沪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三)当前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申请贷款时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六)必须是购买本市住房的产权人,且所购买房屋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七)能够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借款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除第(六)、(七)项外的其他全部条件。

  第五条 缴存职工家庭一方或者双方均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房屋套数认定按申请时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按申请时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除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及购房合同等办理本市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相关材料。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可以向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纯公积金贷款的受理网点为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网点,组合贷款的受理网点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银行的业务网点。

  第九条 受理网点及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核及审批,并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担保人、贷款银行等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对已落实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取本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归还贷款的,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归还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