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6〕24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2010年《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文件精神,现就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5年年末,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5.5平方米。据此,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5.5平方。

    二、2016年3月1日起,新受理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此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