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2018〕24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2016年《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具体执行口径的通知》(沪公积金〔2016〕154号)文件精神,现就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8年3月8日发布的《201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7年年末,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7平方米。据此,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6.7平方米。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起新受理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此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