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8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