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6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区或者区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新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申请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区或者区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而申请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对损坏严重的本市自住住房的部分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全部拆除、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大修而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建翻修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当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本市区或者区以上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修缮棚户简屋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本市区或者区以上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二)已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三)已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工程款30%的首期工程款,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或者全部支付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期工程款。

  第四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参考本市规划部门和房地部门核定的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面积、层数、高度限制以及装修要求、工程合同等要素后,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本市规定的贷款限额条件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贷款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贷款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贷款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其中,申请金额超过实际核定金额的,以实际核定金额作为申请金额。

  第五条(贷款期限)

  建翻修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六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建翻修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将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抵押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且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对于无法将自住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贷款材料)

  借款人申请建翻修公积金贷款的,除应当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个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

  (二)申请个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本市区或者区以上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等批准文件;申请个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本市区或者区以上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以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资质证明等材料;

  (四)阶段性担保证明材料。

  第八条(贷款办理)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机构负责建翻修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在借款人递交贷款申请材料齐备后,受托机构贷款管理人员应当组成会审小组即赴现场实地察看。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受托机构主要核查房屋建造、翻建和修缮部位的情况,工程合同以及施工队伍资质等情况,房屋抵押物价值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出具会审意见。

  对于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银行等当事人签订书面建翻修公积金贷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包括套数认定、贷款限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后管理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和建翻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本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