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购房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偶本市无自有住房的;

(二)提取申请人为主贷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办理

1.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主贷人配偶的,提供与主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户籍所在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期房预告登记证)、贷款合同、提取还款时间段内的还款凭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证明(含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2)所购住房位于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期房预告登记证)、贷款合同、提取还款时间段内的还款凭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凭证及相应婚姻关系证明;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期房预告登记证)、贷款合同、提取还款时间段内的还款凭证。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二)续提

1.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主贷人配偶的,提供与主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还款时间段内的还款凭证;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自2024年6月1日起偿还的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提取。

2.申请人应当当场申报并确认提取还款时间段,每个提取还款时间段最多申请提取一次。

3.主贷人应当授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贷款及还款信息,可在申请提取前预授权,进入微信“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在“服务—信息查询授权”菜单中填报预授权信息。也可申请提取同时授权,进入微信“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根据页面提示确认授权信息。

4.申请人已办理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同时办理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可能导致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因账户余额不足扣款失败,请在申请时关注账户余额。

5.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6.已采用“冲还贷”等方式,在贷款地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法重复提取。

7.申请人同时偿还多笔异地贷款的,同一时间仅支持一笔贷款办理还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