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2、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户籍地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3、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公积金缴存地的(缴存地指职工当前账户状态正常,且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级市),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4、购买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原件: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在本市购买自住产权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2)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户口簿;

(3)在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在购房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或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盖章的缴存查询材料;

(4)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5)购买公有住房产证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已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的用户联);

(6)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7)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8)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的提供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协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缴清证明、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4、其他相关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对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存疑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服务方式:

线下:

1、购买公有住房产证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2、购买其他房屋的: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购买本市自住产权房、购买长三角地区的自住产权房的:“一网通办”PC端。

四、办理时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三个工作日内)。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产权人为多人,且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人为多人,且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允许各产权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人为一人,允许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购房事由的提取申请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4、在外省市购房,通过购房地跨省通办渠道申请的,已婚职工应当提供婚姻证明,未婚职工须在《“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空白处手写“本人无配偶”并签字。已开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别填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