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办理本市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职工终止整笔提取还贷委托书。

二、服务条件:

1、贷款存续期间,申请终止提取还贷委托书的,应当经全体冲还人到场一致同意,并经受托机构审核通过后,共同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终止委托书》;

2、终止委托书生效未满一年的,原委托提取归还的贷款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提取还贷。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冲还人的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原冲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港澳台人士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服务方式:

线下:

原提取还贷委托受理网点。

办理流程:

向受理网点提出终止申请——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终止委托书》

线上:

“随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终止(冲还贷终止)”。

办理流程:借款人通过“随申办”提出申请——所有冲还人在申请当日登录本人“随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终止参还人确认”完成确认

五、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到场人员:

借款人、所有参加提取还贷人员。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七、注意事项:

1、委托提取归还的公积金贷款发生以下变更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或变更提取还贷委托,但已进入当月提取还贷批次的扣款将继续进行:

(1)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业务生效后,原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书可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终止,变更后的新借款人可以向受托机构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委托;

(2)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减少共同借款人业务生效后,该共同借款人的提取还贷委托可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终止;

(3)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因借款人配偶(非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贷款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的,变更生效后,借款人原配偶的提取还贷委托可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终止。

2、发现下列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人的提取还贷委托:

(1)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

(2)提取还贷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提取还贷申请的;

(3)提取还贷人出现其他被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权部门限制提取的情形。

3、终止提取还贷的生效时间在每月受理截止日(含)之前的,终止当月执行;生效时间在每月受理截止日之后的,次月执行。

4、所有冲还人需在申请当日登录本人“随申办”完成确认,否则该业务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