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本人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

二、服务条件:

1、借款人通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公积金合作银行的商业贷款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还贷;

2、提取还贷人员(以下简称冲还人)为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账户唯一且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法定或根据市公积金中心规定限制提取的情形;

3、借款人及配偶、参还人在本市无生效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未结清的公积金债务和未终止的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但所申请提取归还的该笔公积金贷款除外;

4、拟申请提取还贷的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且尚未结清;

5、同时申请提取归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两笔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同一套住房;

6、提取还贷时,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7、提取还贷方式:

(1)逐月还款法(简称“月冲”)——每月从冲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住房贷款本息的方法;

(2)一次性还款法(简称“年冲”)——每年从冲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一次可用余额归还贷款,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继续按月还款的方法。按办理提取还贷业务的时间自动确定年冲批次为4月或9月,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其余月份需使用自有资金还款。

8、提取还贷操作时间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在公积金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或可咨询贷款机构。

9、提取还贷冲还人范围:

(1)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借款人父母子女;

(2)提取归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前款规定的对象外,借款人的兄弟姐妹也可以作为冲还人。

10、冲还人的提取顺序:

(1)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必须参与提取还贷且为第一提取顺序的冲还人;

(2)借款人配偶应当作为第二提取顺序的冲还人;

(3)借款人父母子女提取顺序应当在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之后;

(4)借款人的兄弟姐妹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还贷冲还人的,提取顺序应当在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借款人父母子女之后;

(5)同一冲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统称公积金账户)的提取顺序为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再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前一顺序冲还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以归还贷款时,就不足部分提取下一顺序冲还人的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11、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提取还贷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本市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婚姻证明:结婚证。港澳台已婚人士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关系证明:借款人父母子女申请作为冲还人的,需提供借款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者公证书等可以反映出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4、涉及商业贷款的,需提供商业性购房贷款合同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等商贷证明材料。

5、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服务方式:

线下:

1、2020年8月1日前受理的贷款:

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放款银行网点;

商业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银行指定的网点。

2、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贷款:

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受理网点;

商业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银行指定的网点。

3、办理流程:

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提出申请——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

线上:

“随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冲还贷受理)”(暂仅支持本市纯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上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组合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

办理流程: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借款人通过“随申办”提出申请——所有冲还人在申请当日登录本人“随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参还人确认”完成确认

五、到场人员:

借款人、提取还贷人。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六、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发现下列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人的提取还贷委托:

(1)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

(2)提取还贷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提取还贷申请的;

(3)提取还贷人出现其他被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权部门限制提取的情形。

2、所有冲还人需在申请当日登录本人“随申办”完成确认,否则该业务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