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与贷款受理时系统录入绑定的非共同借款人、非抵押人的配偶离婚的,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或所需解除绑定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变更原因证明:离婚证、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并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在内地(大陆)办理登记的港澳台人士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服务方式:

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前往原贷款受理网点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变更——变更审批——变更办结。

四、到场人员:

借款人或拟解除贷款绑定关系的配偶。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时限:

纯公积金贷款资料手续齐全情况下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组合贷款涉及商贷部分以银行约定时间为准,公积金部分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