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需要变更非借款人的抵押人的。

二、服务条件:

1、全体抵押人同意;

2、贷款不存在拖欠的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能够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抵押不动产已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

4、减少的抵押人不得是该笔贷款的借款人;

5、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变更前后的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的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如无身份证的,应提供出生证明);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如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房屋产权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如因婚姻情况变更产权人的,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已婚或离异但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公积金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

5、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原件。

6、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买卖变更抵押人产权份额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借款人产权份额不得低于所有产权人的平均份额。

7、2016批次(不含)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变更的,需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并出具重新认定买受人的书面意见。

8、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服务方式:

1、2020年8月1日前受理的贷款:

线下: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涉及组合贷款变更的应先至原贷款银行网点办理商业贷款部分变更审核。

办理流程:

纯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变更办结;

组合贷款:至原贷款银行网点办理商业贷款部分变更审核——至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公积金部分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变更办结。

2、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贷款:

线下:原贷款受理网点。

办理流程:

申请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变更办结。

五、到场人员:

1、申请变更到场人员:借款人、变更前后的全体抵押人。

2、签署变更协议到场人员: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

3、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时限:

纯公积金贷款资料手续齐全情况下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组合贷款涉及商贷部分以银行约定时间为准,公积金部分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