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因发生共同借款人离婚、死亡等法定事由,需要减少共同借款人的。

二、服务条件:

1、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且不存在拖欠的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能够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抵押不动产已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

3、共同借款人减少后的借款人及其他参贷人员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5、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少共同借款人: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3)最近3年内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最近5年内存在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6、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的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如无身份证的,应提供出生证明);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变更原因证明:原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并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原共同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在内地(大陆)办理登记的港澳台人士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公积金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

4、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原件。

5、2016批次(不含)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变更的,需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并出具重新认定买受人的书面意见。

6、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服务方式:

1、2020年8月1日前受理的贷款:

线下: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涉及组合贷款变更的应先至原贷款银行网点办理商业贷款部分变更审核。

办理流程:

纯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如涉及抵押人变更的)——变更办结;

组合贷款:至原贷款银行网点办理商业贷款部分变更审核——至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公积金部分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如涉及抵押人变更的)——变更办结。

2、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贷款:

线下:

原贷款受理网点。

办理流程:申请变更——变更审批——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抵押变更(如涉及抵押人变更的)——变更办结。

五、到场人员:

1、申请变更到场人员:借款人、原共同借款人。

2、签署变更协议到场人员:借款人、原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如涉及抵押人变更的)及前述人员配偶。

3、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时限:

纯公积金贷款资料手续齐全情况下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组合贷款涉及商贷部分以银行约定时间为准,公积金部分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的减少共同借款人业务生效后,已办理的共同借款人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但已进入当月提取还贷批次的扣款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