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或者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单位尚未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申请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或者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单位尚未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录用时间、离职时间等要素。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的决议、批复等证明材料;单位撤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的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单位解散,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解散的公司章程、决议、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单位被宣告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

3、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与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一网通办”PC端。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适用于30人及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