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审计,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2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2021年本市住房公积金预算收支执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2022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关于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相关业务委托协议方案的报告》《关于制定<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的报告》《关于修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机构管理办法>的报告》等,会议通报了《关于本市疫情期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及其推进落实情况》《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直属上海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设13个处室,16个管理部。2022年末,从业人员306人,其中,在编244人,非在编6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5.75万家,净增单位2.29万家;新开户职工70.61万人,净增职工11.15万人;实缴单位52.13万家,实缴职工936.20万人,缴存额2227.2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59%、1.21%和14.62%。2022年末,缴存总额16945.31亿元,比上年增长15.13%;缴存余额6916.42亿元,同比增长13.97%。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家。

12018-2022年缴存额情况

  (二)提取:2022年,381.2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379.44亿元,同比增长11.58%;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1.94%,比上年减少1.68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10028.90亿元,比上年增长15.95%。

22018-2022年提取额情况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个人为5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个人为60万元);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个人为4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个人为5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30万笔842.7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1.52%、26.82%。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51.37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1.12万笔11751.55亿元,贷款余额5872.2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77%、7.73%、5.2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4.90%,比上年末减少7.0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9家。

32018-2022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情况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338笔3.10亿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8.43亿元,异地贷款余额7.73亿元。

  3.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2022年,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当年贴息额为零,至年末贴息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2022年未购买国债,至年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产证券化: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付贷款笔数为5.79万笔,本金余额为86.39亿元。

  (六)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137.27亿元,其中,1年(含)以下定期327.00亿元,1年以上定期240.0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570.27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项目贷款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4.90%,比上年末减少7.0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230.92亿元,同比增长12.35%。其中,存款利息41.33亿元,委托贷款利息187.32亿元,其他2.27亿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106.06亿元,同比增长11.75%。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98.79亿元,归集手续费2.81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63亿元,其他0.83亿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124.86亿元。其中: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23.03亿元,同比增长13.17%。当年增值收益率1.89%,比上年减少0.01个百分点。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购买实物资产)增值收益1.83亿元。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8.42亿元,提取管理费用1.74亿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70亿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74亿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70.66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93.62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1.73亿元,同比增长4.85%。其中,人员经费1.05亿元,公用经费0.26亿元,专项经费0.42亿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95亿元,逾期率0.50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70.66亿元。2022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24%,国有企业占12.52%,城镇集体企业占1.60%,外商投资企业占16.8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7.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5%,灵活就业人员占0.05%,其他占1.87%;中、低收入占92.33%,高收入占7.67%。

42022年实缴职工按所在单位性质分类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3%,国有企业占9.95%,城镇集体企业占1.16%,外商投资企业占17.5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5.8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2%,灵活就业人员占0.01%,其他占1.51%;中、低收入占97.37%,高收入占2.6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6.20%,租赁住房占10.9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49%,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9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2%,出境定居占0.04%,其他占4.33%。

52022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按提取原因分类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8.72%,高收入占11.28%。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037.7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6.14%,比上年末增加0.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内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9.84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8.00%,90-144(含)平方米占47.10%,144平方米以上占4.90%。购买新房占48.9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2.69%),购买二手房占51.09%。

6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贷款笔数按面积分类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5.9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3.9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1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2.91%,30岁-40岁(含)占55.46%,40岁-50岁(含)占18.34%,50岁以上占3.29%;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8.34%,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1.66%;中、低收入占85.90%,高收入占14.10%。

7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职工按年龄分类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9.07%,比上年减少23.4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疫情防控应对情况及实施成效

  1.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以及本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要求,出台《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政策涵盖单位缓缴、自愿缴存者缓缴、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等方面内容。阶段性缓缴措施惠及单位1万家,职工30.82万人,为相关单位减负纾困27.38亿元;支持38.22万名职工提高租赁提取额度,减轻职工租房负担41.47亿元;对3300余笔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涉及贷款余额13.39亿元。

  2.落实疫情防控,服务不断不乱

  一是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窗口疫情防控的通知》《关于返岗复工和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的实施方案》,研究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服务模式,推行线上预约,线下服务分类处理,提升线下办理效率。二是通过远程办公7*24小时确保12329热线、12345热线转接、工单及新媒体等渠道服务不断线、不停歇。三是在原先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的基础上,推出单位通过四项信息加手机验证码登录系统进行人员变更业务的功能,解决经办人没有key或电子营业执照而无法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的问题。四是完成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凭证下载功能上线,方便单位申请。

  (二)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由单位自主确定;单位可以自愿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2022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如下:

类型

单位和个人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上限

月缴存额

下限

住房公积金

各7%

4786元

362元

各6%

4102元

310元

各5%

3418元

260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

各5%

3418元

260元

各4%

2736元

208元

各3%

2052元

156元

各2%

1368元

104元

各1%

684元

52元

 

  2.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25%下调至3.1%,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5%下调至2.6%,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二是坚持“房住不炒”定位,重点支持首套刚需、支持中小户型、支持中低收入家庭,2022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笔数中支持首套购房占比近八成。三是积极发放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贷款,截至2022年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放款金额突破300亿元,成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重要信贷资金来源。

  3.出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政策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出台《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明确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的职工及配偶,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

  (三)长三角一体化推进情况

  一是6月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作为精品事项成功上线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借助信息共享实现三省一市跨区域人社信息核验,实现全程网办。二是针对已上线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与三省共谋共建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房屋提取记录数据池”,维护资金安全。

  (四)业务服务优化情况

  1.加速推动业务事项应上尽上,助力服务“一网通办”

  一是2022年新增实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15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接入“一网通办”平台。2022年末,平台累计接入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41项,高频业务全覆盖。二是配合打造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将住房公积金业务融入还清房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多项“一件事”,通过流程整合重塑实现减材料、简环节、省时间、少跑动。三是实施“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当年共有25万家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合并申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超过全市实缴单位总数的一半。

  2.不断扩大通办服务事项范围,推进高频事项“跨省通办”

  一是2022年新增实现住房公积金汇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5个事项跨省通办,累计完成跨省通办事项共计13个。二是主动扩大跨省通办服务事项范围,研究建立《“跨省通办”服务事项上海清单》,按照“三办”模式(全程网办、代收代办、两地联办),以“全程网办”模式优先为原则,提高“跨省”服务效能。三是试点《“跨省通办”异地中心收件要求共享备忘录》,探索备忘录维护机制,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3.坚持问题导向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业务更“好办”

  一是持续优化流程引导,打造实现“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未网签备案)”服务事项“好办”。二是聚焦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分析症结,持续优化业务流程,降低业务差评,推动住房公积金服务更加智慧便民,切实提升服务体验度。三是响应单位需求,网上开通为外籍人员办理封存、启封、转入业务。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思维,实现社保卡“一卡通”在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及提取支付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4.探索“政策找人”服务新模式,打造“免申即享”主动办

  借助市大数据中心平台资源,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的主动化、精准化水平。退休人员消息推送方面,2022年前三季度向近20万名职工推送短信5次,通过“随申办”渠道图文推送2次,10月起结合“免申即享”服务开展消息推送工作,借助与市人社的信息共享实现服务前置,累计推送符合“免申即享”条件退休职工34.67万人。从首次退休消息推送工作开展至2022年末,退休消息推送职工中1.6万人进行了退休提取,提取总金额近6亿元。账户封存满半年人员消息推送方面,2022年向约60万名职工进行了短信推送以及“随申办”渠道的图文推送。消息推送后共计有近22万人办理销户提取,提取资金超25亿元。

  (五)宣传培训情况

  一是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统一服务标识,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综合应用于对外服务网点,加深群众对住房公积金行业优质服务认同感。二是建立“延伸服务点”“公积金服务站点”,采用线下宣讲、线上直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对外政策宣传、便民服务等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三是开展“优秀讲师”“优秀课件”评选活动,通过技能比拼,培养和选树一批能做会讲的业务宣传培训骨干,形成一批实用性强、通俗易懂的宣传培训材料,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面。

  (六)执法推进情况

  1.完善制度和系统支撑,提高执法效能

  一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出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二是加强系统对接,将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办理。三是制定出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执法程序操作规范(提取、贷款类)》,明确从立案、调查取证直至申请强制执行的执法流程,不断健全执法规范体系。

  2.积极督促协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2022年,全市共受理登记投诉举报2361件,经中心积极督促协调,1658件得以在立案前协调化解,立案前的协调化解率近73%。当年共发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220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49件,通过执法办案共为437名职工追回住房公积金362.22万元。

  (七)风险防控情况

  一是依托住建部电子稽查工具推进“智能风控”,持续优化风险疑点核查,充实完善后督检查规则,夯实全流程联动核查机制,实现风控系统应用全覆盖。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数据治理和风险疑点排查,增强监管实效。二是加强审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程序,加强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对受托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排查住房公积金业务中的风险点,增强业务办理的合规性,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八)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完成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服务和管理平台项目专项验收,为中心数字化转型奠定系统平台基础。二是制定完善系统运行应急、系统权限管理等制度,保障系统运行维护安全平稳。三是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建设和任务事项落实。制定中心数字化转型方案,推进“一件事”、“政策找人”、应用办公业务流程自动化技术等,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四是深化数据共享,提升数据质量,进一步优化完善住建部数据上报系统,实现自动上报、自动检测检查。

  (九)荣誉获得情况

  2022年,中心、部门及职工共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12项,分别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荣获“2021年度中国领先政务网站”;上海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荣获“2021年度市民服务热线典型案例(十佳)”;中心“一网通办”青年突击队荣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集体;中心3个部门荣获2021年度市“一网通办”立功竞赛活动集体奖项,其中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中心6名职工荣获2021年度市“一网通办”立功竞赛活动个人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022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的指标解释口径:

1.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5.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6.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7.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8.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9.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10.当年贴息额:指为以前年度发放和本年度发放的贴息贷款,在本年度内支付的贴息金额。

11.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12.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13.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14.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16.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17.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照相应期限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