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第63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0名委员,2020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2019年本市住房公积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以及2020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说明的报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关于2020-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相关业务委托协议方案的报告》、《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报告》等,通报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调整事宜的情况报告》、《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本市旧区改造居民购买征收安置住房方案的报告》、《关于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推进情况的报告》以及《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服务和管理平台二期建成运行情况的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直属上海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设13个处室,16个管理部。2020年末,从业人员309人,其中,在编229人,非在编8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5.18万家,净增单位2.48万家;新开户职工68.50万人,净增职工1.55万人;实缴单位45.15万家,实缴职工884.33万人,缴存额1687.3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81%、0.18%和10.03%。2020年末,缴存总额12774.99亿元,比上年增长15.22%;缴存余额5361.77亿元,同比增长13.57%。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家。

图1:2016-2020年缴存额情况

  (二)提取:2020年,339.1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046.75亿元,同比增长15.4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2.03%,比上年增加2.88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7413.22亿元,比上年增长16.44%。

图2:2016-2020年提取额情况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个人为5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个人为60万元);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个人为4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个人为5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08万笔1029.18亿元(含贴息贷款置换0.01万笔0.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0%、9.58%;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00.48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3.32万笔9757.14亿元,贷款余额4978.7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62%、11.79%、11.8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2.86%,比上年末减少1.40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9家。

图3:2016-202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情况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204笔1.71亿元。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50亿元,异地贷款余额2.41亿元。

  3.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2020年,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当年贴息额20.05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5.21万笔353.76亿元,累计贴息6.77亿元,贴息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2020年未购买国债,至年末国债余额为零。

  )资产证券化: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付贷款笔数为7.75万笔,本金余额为141.20亿元。

  )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23.00亿元,存款类型为其他(协定、通知、智能存款等)。

  )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项目贷款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2.86%,比上年末减少1.40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182.74亿元,同比增长14.22%。其中,存款利息28.53亿元,委托贷款利息152.32亿元,其他1.89亿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84.40亿元,同比增长12.82%。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76.82亿元,归集手续费2.87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88亿元,其他0.83亿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98.34亿元。其中: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96.88亿元,同比增长15.36%。当年增值收益率1.92%,比上年增加0.02个百分点。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增值收益1.46亿元。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5.48亿元,提取管理费用1.40亿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6亿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40亿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85.27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6.93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1.39亿元,同比下降3.47%。其中,人员经费0.71亿元,公用经费0.25亿元,专项经费0.43亿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72亿元,逾期率0.345‰。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85.27亿元。2020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47%,国有企业占11.77%,城镇集体企业占1.72%,外商投资企业占16.6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8.0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5%,灵活就业人员占0.05%,其他占2.15%;中、低收入占89.19%,高收入占10.81%。

图4:2020年实缴职工按所在单位性质分类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2%,国有企业占7.64%,城镇集体企业占1.22%,外商投资企业占14.7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0.5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3%,灵活就业人员占0.01%,其他占1.53%;中、低收入占97.04%,高收入占2.96%。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6.01%,租赁住房占11.3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63%,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4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2%,出境定居占0.03%,其他占2.55%。

图5:2020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按提取原因分类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3.26%,高收入占16.74%。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98.3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4.72%,比上年末增加0.7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内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92.18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62.56%,90-144(含)平方米占33.00%,144平方米以上占4.44%。购买新房占29.0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7.26%),购买二手房占70.99%。

图6: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贷款笔数按面积分类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1.9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7.8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2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6.19%,30岁-40岁(含)占55.35%,40岁-50岁(含)占15.50%,50岁以上占2.96%;首次申请贷款占85.91%,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4.09%;中、低收入占87.91%,高收入占12.09%。

图7: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职工按年龄分类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2.48%,比上年增加1.6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疫情防控和应对情况

  1.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推行网上服务新模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服务保障,推行“网上办事、网上预约、网上维权、网上咨询”等服务新模式。一是推行网上办事,拓展线上渠道。单位日常缴存业务网上办理全覆盖,职工高频业务网上办理;进一步延长单位业务网上服务时间,除汇缴、补缴两项涉资金业务外,其余单位网上业务全天24小时均可办理,维持个人网上业务全天24小时办理。二是开启提前预约,加快窗口办理。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或“上海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预约业务办理,并对前往网点办理的职工进行事先联系和预约引导,减少人员聚集。三是依托“云服务”,在线“云客服”。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在线咨询、“上海公积金”微信微客服、12329公积金热线等多种咨询渠道,积极回应职工的业务需求,在线解答职工提问。

  2.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为企业和职工纾困解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出台《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政策涵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自愿缴存者缓缴、延长部分提取业务受理时限、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等方面内容。阶段性缓缴措施惠及企业1.78万家,职工51万人,相关企业减负公积金20.44亿元。受理职工申请提高租赁提取限额内提取额近3.6万笔,涉及增加提取额3600余万元。公积金贷款方面累计受理不作逾期处置申请229笔。阶段性支持政策期满后,分情况、分步骤妥善推进缓缴企业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工作。截至2020年底,近1.66万户单位,近47万职工已恢复正常缴存。

  (二)政策调整情况

  1.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本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调整时间从4月1日调整至7月1日。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由单位自主确定;单位可以自愿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2020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如下:

类型

单位和个人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上限

月缴存额

下限

住房公积金

各7%

3922元

348元

各6%

3362元

298元

各5%

2802元

248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

各5%

2802元

248元

各4%

2242元

198元

各3%

1682元

148元

各2%

1120元

100元

各1%

560元

50元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2.实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于2月1日起施行。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业主(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业主家庭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以及实际出资金额,且各申请人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出台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出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本市旧区改造的居民在征收补偿中选择征收安置住房且征收安置住房的价格(不含其他费用)超过其获得的征收补偿金额,可就征收安置房屋需补交差价部分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于2021年1月24日施行。

  4.出台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在沪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作用,出台《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于12月20日起施行。明确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规定执行。

  (三)长三角一体化推进情况

  8月20日,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暨第一次联席会议在上海顺利召开。今年,一市三省已率先推进跨地区购房信息协查、异地贷款证明信息互认、购房提取异常地区警示公告、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专栏等合作项目落地。今后一市三省将通过齐力打造信息数据共享、业务标准统一、风险防范协同的“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品牌,共同推动长三角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成为行业标杆。

  (四)优化营商环境情况

  1.拓展业务办理方式,进一步满足企业和职工不同办事需求

  一是新增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认证方式。企业除可以通过使用原有的公积金专用证书、法人一证通登录操作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外,还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进行线上公积金业务办理。二是单位为再招聘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纳入“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办事效率。三是新增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办理方式及渠道。2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可通过上海公积金网或手机登录基数调整专栏办理。四是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接入“一网通办”。将租赁提取、离退休提取、大部分或完全丧劳提取、自愿缴存期满提取等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接入“一网通办”总门户。同时,个人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业务接入长三角“一网通办”。

  2.围绕“一件事”“免于提交”“跨省通办”,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

  一是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推进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实现公积金与其他业务事项跨部门、跨层级“一件事一次办”。二是通过调用电子证照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免交。企业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通过“扫码亮证”,即提交电子证照的方式实现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材料“免于提交”。三是融合“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实现“跨省通办”。一方面依托住房公积金网站、“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端等线上渠道,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6项业务全程网办;另一方面加强“跨省通办”线下窗口建设。按照“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服务要求,在各区管理部服务大厅设置“跨省通办”窗口服务。

  (五)治理手段创新情况

  一是以支持职工真实住房消费需求为出发点,建立租赁信息长效联查机制。推进公租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共享,采用信息核验和实地核查相结合规范租赁提取。二是以治理住房公积金领域骗提、骗贷乱象为抓手,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托本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有利局面。

  (六)风险防范建设情况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监管要求,结合本地业务实际,上线上海特色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系统,以第三方视角精准防控业务风险点,利用数字化手段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二是强化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督促审计整改落实,织牢风险防控安全网。三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金融市场分析,促进资金流动性管理更加科学、精准。

  (七)信息化建设情况

  2020年8月,新系统二期如期建成上线运行,推动整体技术架构、数据标准、门户管理、用户权限管理、安全防护体系以及线上线下系统平台六项统一,全面实现上海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的业务、财务、资金三账联动、实时结算。同时随着二期系统上线,全面完成住建部基础贯标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精细管理、精准服务和资金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荣誉获得情况

  2020年,中心及职工共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5项,分别为:中心通过“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称号,中心团委荣获“上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称号,中心3名职工分别获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上海市先进工作者”、“上海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021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的指标解释口径:

1.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5.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6.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7.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8.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9.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10.当年贴息额:指为以前年度发放和本年度发放的贴息贷款,在本年度内支付的贴息金额。

11.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12.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13.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14.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16.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17.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照相应期限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