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5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成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的组成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综合经济、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2届。其中政府部门派出的委员因职务、工作变动而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由该政府部门提出调整人选。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内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费用每年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职责范围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六)确定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七)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存贷倍数;

  (八)听取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报告,提出加强监督的措施或意见;

  (九)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和风险管理;

  (十)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奖惩指标;

  (十一)负责监督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受全体会议的委托,组织委员的视察、调研及有关交流活动,并具体承担会议安排、材料准备、信息传递、纪要编写、文件草拟和工作督办等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制度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三)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有效;

  (五)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