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适应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发展的需要,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自7月1日起单位办理封存、停缴业务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14〕21号)执行。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处于内部封存、待转出停缴、待缴存停缴状态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须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根据职工账户清单,结合职工实际情况,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账户处理申请表》,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业务网点审核。同时,按照申请表为清单内职工账户办理相应手续:
1、职工符合缴存条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启封,至单位账户所在地的建行业务网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的,原单位提交转移通知书,至单位账户所在地的建行业务网点为其办理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的手续。
3、符合封存(原集中封存)条件的,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供职工与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退工单等证明材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公积金网站下载或网点柜面领取),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的管理部办理封存手续。职工账户信息需准确完整。
4、内部封存账户需要继续停薪停缴(原内部封存)的,单位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业务网点提交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申请表(C表停薪停缴)》(公积金网站下载或网点柜面领取)、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单位账户内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处于内部封存、待转出停缴、待缴存停缴状态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新发生的封存、停缴业务。
附件:
1、单位账户清单(建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