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沪公积金〔2014〕26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投资的公租房租赁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

  市公积金中心公租房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公租房租赁价格管理职责。

  公租房受托运营机构按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协同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价原则) 

  公租房租赁价格制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评估原则。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估价机构对公租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

  二、略低于市场价格原则。公租房租赁价格应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三、一房一价原则。每套公租房应根据实际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独立确定租赁价格。

  第五条(首次定价) 

  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推介招租、正式向社会供应前,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制订公租房的租赁价格。

  第六条(价格报备) 

  市公积金中心应将制订的公租房租赁价格在公布之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价格调整)

  公租房租赁价格每年应按本办法的定价原则重新修订,并在报备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价格公示) 

  公租房租赁价格应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租赁价格应同时在公租房所在小区内公示。

  第九条(价格执行年度)

  市公积金中心制订的公租房租赁价格执行年度为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公租房小区属首次集中供应的,从首批签约合同生效日起至满一年后的3月31日止为首个价格执行年度。

  第十条(价格执行)

  公租房受托运营机构按确定的租赁价格做好公租房租赁价格执行工作。

  一、对本执行年度内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当期的租赁价格计算租金和押金;

  二、对本执行年度前已生效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内租赁价格不作调整。合同到期后续租的,按所在执行年度的租赁价格标准计算租金和押金。

  第十一条(整体租赁价格) 

  单位整体租赁公租房的,单位应与市公积金中心另行签订《公租房租赁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整体租赁价格按当年向社会公布的租赁价格标准执行,整体租赁价格和押金(保证金)调整的期限和方式按《框架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