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