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审计,并由第54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现有委员20名。2016年,召开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计划执行情况以及2016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的报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发展“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和“十三五”规划编制思路的报告》、《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报告》、《关于201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个人贷款部分管理措施的报告》等,通报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进展情况》、《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今年1-9月运行情况及年底前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的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13个处室,16个管理部。从业人员282人,其中,在编211人,非在编7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31.39万家,新开户单位5.20万家,净增单位4.39万家;实缴职工764.74万人,新开户职工93.33万人,净增职工50.37万人;当年缴存额1018.58亿元,同比增长15.62%。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7115.14亿元,缴存余额3181.7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71%、12.7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659.37亿元,同比增长29.17%;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4.73%,比上年同期增加6.78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933.35亿元,同比增长20.1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为120万元(个人为60万元);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为4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为100万元(个人为5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30万笔,金额1184.59亿元,同比降低8.29%、0.69%。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84.88亿元。当年因资产证券化转出个人住房贷款额312.02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3.81万笔,金额6472.82亿元,贷款余额3257.7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50%、22.40%、17.61%。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2.39%,比上年同期增加4.2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9家,比上年增加1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86亿元,无应收贷款本金,实收贷款本金4.19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95.47亿元,项目贷款余额5.98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国债,至年底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6年,当年临时调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17亿元,当年归还57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217亿元,融资余额160亿元。

  (六)资产证券化:2016年,发行两期个人住房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涉及11.19万笔贷款。截至初始起算日(2016年1月1日零时),全部未偿贷款本金余额为320.97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行三期个人住房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贷款笔数为11.89万笔,未偿贷款本金余额为305.71亿元。

  (七)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36937笔,金额250.71亿元。当年贴息额0.55亿元。

  (八)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61.60亿元。其中,1年以上定期2.24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59.36亿元。

  (九)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2.58%,比上年同期增加4.1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08.41亿元,同比降低5.66%。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0.21亿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96.45亿元,其他收入1.75亿元。业务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为满足个贷资金使用需求,结余资金定期存款提前兑付使得存款利息收入减少;二是因为试点公租房项目贷款大都已结清使得项目贷款利息收入大幅减少。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68.38亿元,同比增长108.16%。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51.96亿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13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00亿元,其他支出10.29亿元(主要包括个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8.96亿元,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支出0.55亿元)。业务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使得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增加。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40.03亿元,同比降低51.22%。其中,增值收益率1.33%,比上年同期减少1.77个百分点。增值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央行多次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使得个贷利息收入减少;二是由于央行调高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存款利率,使得存贷利差大幅收窄;三是扩大市场化配置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产生的融资成本。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1.25亿元,提取管理费用1.35亿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43亿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5亿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60.87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0.05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14亿元,同比增长22.54%。其中,人员经费0.55亿元,公用经费0.17亿元,专项经费0.42亿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44亿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34‰。

  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60.63亿元(包括因2016年贷款需求增长较快借用的160亿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8%,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

  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0.24亿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6.30%、7.05%和15.6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3%,国有企业占2.48%,城镇集体企业占1.38%,外商投资企业占7.7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3.7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1%,其他占1.08%。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40%,国有企业占14.06%,城镇集体企业占2.24%,外商投资企业占18.0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3.4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1%,其他占2.00%。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7.44%,中等收入群体占33.65%,高收入群体占8.91%。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010.53万笔,金额659.37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9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72.4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8.35%,租赁住房占3.06%,其他占0.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09%(离休和退休占14.4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占0.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11%,其他占1.5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545.5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2.98%,比上年同期减少3.79个百分点(2016年住建部对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同比数已按新口径重新计算)。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内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18.84亿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64.16%,90-144(含)平方米占30.54%,144平方米以上占5.30%;新房占27.17%,二手房占72.8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8.51%,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1.11%,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38%。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5.36%,中等收入群体占62.10%,高收入群体占2.54%。

  2.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2016年4月起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支持职工购建房326.8万平方米。

  3.资产证券化:2016年,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两期个人住房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所募集资金解决了约4.4万户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问题。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5个,贷款额度119.82亿元,建筑面积共229.90万平方米,可解决28061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3个、额度27.7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9个、额度60.68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3个、额度31.44亿元。13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95.51%,比上年同期增加14.4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政策调整情况

  1.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表如下:

  2.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

  3.调整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政策。

  自2016年7月14日起,将降低缴存比例的范围调整为除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外,进一步扩大到新设立的小型微型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同程度,设定了不同的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

  4.调整差别化贷款政策。

  自2016年11月28日起,在区分首套和二套购房的前提下,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万元,并停止向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借款人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以及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的口径。

  (二)制度创新情况

  2016年,中心首次与8家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既有效缓解了因本市房地产交易增长过快形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暂时性紧张,又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扩覆和执法推进情况

  1.保持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6年中心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针对违规侵权单位共立案964笔,当年结案791笔,通过立案查处直接为职工追回单位所欠住房公积金688.85万元。其中,共向11家不开户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向154家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向13家单位发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5件。

  2.创新执法手段,有效推进扩覆工作。

  一是连续第四年开展全市性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中心会同管委会、市总工会、市住建委联合发文推进执法大检查,进一步通过信息共享对约8.8万家单位发出执法检查通知,直接实现增加缴存职工约10万人;二是首次在执法检查中引入了专项审计手段,委托25家会计师事务所对2000家单位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专项审计,直接实现增加缴存职工4000余人,增加缴存金额约700万元。

  (四)优化服务情况

  1.进一步提升网上综合服务功能。

  一是积极推进“互联网+上海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拓展网上业务办理品种,完成无房租赁提取手机短信续提业务的上线;二是进一步优化职工账户查询的网点和网上渠道,推进微信信息功能和网上实名认证功能。三是改进住房公积金年度结存单发放方式,缴存职工和单位可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查询、下载和验证个人住房公积金电子结存单。2016年共制作电子结存单1127.82万份。

  2.进一步增加查询服务渠道。

  一是为管理部增设自助查询设备,免去职工柜面办理业务所需的排队等候时间,提高柜面业务办理效率;二是进一步增加银行自助机提供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服务的合作银行数量,目前本市已有五大国有银行和三家本地银行的自助机可提供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服务。

  3.进一步优化服务网点设置。

  一是完成普陀和青浦两个区管理部的新址搬迁;在浦东新区临港新城增设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方便该地区的缴存单位和职工就近办理业务;二是对部分纯公积金贷款的服务网点进行了调整,加大了硬件投入力度,其中闵行、长宁、青浦等营业部已完成网点改造或搬迁工作。

  4.增加委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

  根据管委会第50次会议决议,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贷款受托银行。

  (五)加强风险防范建设情况

  1.以廉政风险防控为抓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修订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排查廉政风险点,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2.以信息共享为工具,提高业务审核和外部风险识别能力。

  进一步加强与民政、税务和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提高对业务办理材料真实性的审核能力。

  3.完善购房提取等领域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推行职工签署承诺书、事后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手段,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动,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维护公共资金安全。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

  1.加快推进自主核心系统的建设。

  2016年,中心完成了自主核心系统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并获得市政府和市发改委批准,下一步将继续细化和完善开发业务需求书,使自主模式下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流程更加清晰,为主体工程建设奠定基础。

  2.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

  中心作为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的试点单位,2016年已初步完成转移接续业务上线前的准备和测试等工作,为下一步的数据交换、数据审核和资金汇划等申请工作奠定基础。

  (七)机构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自主核算信息系统,加强运营核算和贷款审批职能,经批准,中心事业编制由220名调整为260名。

  根据上海市部分区县行政区划的变更,中心内设机构作出部分调整,撤销闸北区管理部和静安区管理部,成立新的静安区管理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31日

   住建部公布的2016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的指标解释口径:

  1.实缴单位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当年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5.当年新开户单位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6.当年新开户人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7.当年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8.当年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9.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10.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11.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12.贴息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13.融资:指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14.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15.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16.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17.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8.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19.缴存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

  低收入:指收入低于2015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

  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2015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

  高收入:指收入高于2015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

  职工收入按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

  20.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指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21.当年贴息额:指为以前年度发放和本年度发放的贴息贷款,在本年度内支付的贴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