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困难企业降本减负,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科创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等实际情况,《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发布的《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沪公积金[20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对原《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在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流程、申请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细化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条件,特别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初创阶段的特殊困难,放宽了小型微型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适用条件,规定了单位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加大对欠缴和失信单位的处罚力度,明确了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缴存、少缴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困难企业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