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8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从2018年4月下旬起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原则上缴存比例为各7%,企业可以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所列举的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形,选择各5%或各6%缴存比例,但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审批。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 (具体见附表)
(一)2018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
(二)2018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322元。
六、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单位办理,与社保基数调整同步,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度基数调整从2019年1月至3月申报缴存基数,4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各单位应当提前做好经费和预算安排,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2018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具体可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查阅、下载和直接办理。
(三)各单位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月份完成。
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选择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
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类型 | 单位和个人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 上限 | 月缴存额 下限 |
住房公积金 | 各7% | 2996元 | 322元 |
各6% | 2568元 | 276元 | |
各5% | 2140元 | 230元 | |
补充住房 | 各5% | 2140元 | / |
各4% | 1712元 | / | |
各3% | 1284元 | / | |
各2% | 856元 | / | |
各1% | 428元 | / | |
自愿缴存 | 10%-24% | 5136元 | 322元 |